东莞时间网讯 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宣判首批侵害我市出租车行业中“莞通”注册商标权纠纷案。“莞通”商标专用权人东莞市莞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莞通公司)将“黑的”司机王某、梁某、贾某告到法院,法院判决上述被告赔偿1.5万元。
2011年5月,莞通公司从东莞市交通运输局长安分局(简称长安交通分局)获知,分别由被告王某、梁某、贾某驾驶的豫RCL869(套牌为粤SKM009)、粤BHD480、粤B84Z18小汽车的外观与东莞市指定出租车外观十分相似;上述小汽车的前排两侧车门处均标注属原告所有的“莞通”商标。
经调查,长安交通分局认定:被告王某、梁某未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属于从事非法营运行为;被告贾某涉嫌在非出租汽车上喷涂当地出租汽车颜色标识、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等服务设施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出租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故对三被告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其后,原告以上述出租车车主的行为侵害“莞通”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市第一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严格审核证据,谨慎适用法律,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莞通公司享有的注册证号为第7333924号的“莞通”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莞通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在内的经济损失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