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知识产权的获取期限
按照《办法》的规定,企业必须在近三年(申报前三年,不含申报当年,下同)内获取的知识产权才属于有效。根据《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705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时,企业近3年内(至申报日前)获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均视为有效。这也就意味着,只要企业最早在申报前三年(不含申报当年)最早一年的1月1日,最晚在递交申报材料前拿到知识产权证书就可以认为获取到有效的知识产权。
另外,获取的知识产权是指已经拿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农业部或林业部颁发的盖有对应部门公章的知识产权证书,如果仅仅取得《受理通知书》,则不认为取得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类型
获取的知识产权仅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六种,其他的一律不予认可。
上述知识产权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如果仅仅在境外注册,即使所有权人是拟申请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该知识产权是否有效无法确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商标权不是知识产权,软件产品证书不是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证书不是植物新品种权。但上述内容在高新认定中可以作为其他证明材料进行提供。如软件产品证书和植物新品种证书都可以作为对应的软件著作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转化证明材料。
三、知识产权的获取途径
知识产权的获取途径包括: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取的知识产权,其产权所有人必须是准备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或产权所有人中包括准备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如果产权所有人是准备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的总经理、董事长、员工或其他人员,则均不能认为准备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拥有知识产权。
另外,对于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获取的知识产权,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四点内容:
1、企业要和产权所有人签订5年以上的全球独占许可协议,而且该协议还需要到国家相关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仅在中国境内独占许可或者没有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独占许可是不能被认为有效的独占许可。
2、独占许可协议的有效期必须涵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有效期。如企业参加2009年的高新认定,则独占许可协议的有效期必须能够涵盖到2011年12月31日。如果协议截止日期是在2011年12月31日前,则该独占许可不能被认定为有效独占许可。
3、独占许可协议是近三年签订就可以认为是近三年获得的知识产权。这也就意味着,独占许可的知识产权原所有人即使是在三年前取得的,只要独占许可协议是近三年签订的,就可以认为是近三年获得的。
4、独占许可的知识产权仅在境外登记是否有效?如果企业通过独占许可获取的知识产权仅仅是在境外注册,没有在中国境内注册,则这种独占许可协议很可能无法在国家有关部门获得备案。因为国家有关部门对于独占许可备案所保护的是国内知识产权,对于其他知识产权则不予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这样的独占许可就不能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关于此方面的内容,从目前现有的文件看,尚无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