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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补贴申请条件及补贴金额

    深圳市知识产权补贴申请条件及补贴金额

        一、资助内容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方式包括资助和奖励

      专项资金80%以上用于资助发明专利、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等项目,市政府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为资助的重点。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的内容:

      (一)国内外发明专利、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二)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三)市专利奖及国家专利奖配套奖励;

      (四)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及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

      (五)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六)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

      (七)对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资助。

      二、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专项资金资助: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及市政府明确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

      (二)具有深圳户籍或者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并在我市工作的个人;

      (三)在深圳市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或者在深圳市以外(含境外)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具有深圳户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申请人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接受执法部门调查的;

      (三)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申请人在申报其他财政资金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发明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1.在申请人取得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六个月内(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为准),申请人在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补贴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2.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六个月内(以授权公告号为准),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增加资助1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3.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1000元,但对电子申请率未达100%的专利代理机构不予资助;

      4.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增加资助3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申请人在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二)境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在取得境外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4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

      3.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办理。

      对境外发明专利的资助按纳税额度实行分类资助,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上一年度实际纳税额度(含国税实际入库数以及地税自缴、代扣代缴税费)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不超过500万元,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不超过10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2000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不在此限,但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不得超过2000万元。

      (三)PCT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依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在取得国际检索六个月内提出申请资助的,单位申请的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的每件资助3000元

      (四)境外商标注册资助条件和标准

      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

      2.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万元

      3.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4.在台湾、澳门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3000元;

      5.在香港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元。

      深圳商标代理机构、外地商标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商标境外申请并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500元,但代理续展的不再资助。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六个月内提出申请,每件资助600元。

      经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外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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