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奥普公司)创立于1993年,是一家以生产卫浴电器化产品为主的上市企业,主要生产、销售包括浴霸、浴顶、通风扇等卫浴系列产品,1998年至2010年,其生产的奥普牌浴霸销量连续排名同类产品第一名。“奥普”商标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奥普”字号亦被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近日,因认为深圳市奥普星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奥普星龙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杭州奥普公司将深圳奥普星龙公司和销售涉案产品的北京东方家园家居广场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家园家居广场)起诉至北京丰台法院。
原告杭州奥普公司诉称:原告是中国卫浴取暖的创始者和市场开拓者。1989年至1993年,原告技术人员花费四年多的时间研制了国内外独创的新型浴室安全取暖设备,命名为“奥普”浴霸。1995年、2002年、2009年,原告先后注册了“奥普”、“AUPU”和“1+N”商标,核定商品类别均为第十一类,包括照明设备、取暖设备、通风设备和装置、浴室装置等。上述商标经原告长期宣传、推广和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声誉。原告发现被告深圳奥普星龙公司于2009年变更为现名并授权嘉兴市一家企业制造涉案浴霸产品。涉案浴霸产品在外包装及产品本身上将“AUPO1+X”作为商标使用,其中“O”字母上部有开口,呈“U”形。同时,涉案浴霸产品显著位置标注“中国集成吊顶行业十佳名优品牌”信息,为不实信息。被告东方家园家居广场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原告认为,深圳奥普星龙公司的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商标近似,并使用与原告近似的企业字号,标注不实信息进行虚假宣传,侵害原告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东方家园家居广场销售产品,同样构成侵权。据此,原告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深圳奥普星龙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奥普”字样;深圳奥普星龙
杭州奥普公司在《人民日报》、《北京晚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