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领域及方向
支持领域: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首台(套)产品。
首台(套)产品是指在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或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首批次装备产品。
支持方向:对向外市用户销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我市工业企业或购买本市工业企业首台(套)产品的我市用户给予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
(二)《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
三、资助标准和方式
销售和购买应用:对购买应用本市工业企业首台(套)产品的本市用户,按购买价格的30%给予奖励;对向市外用户销售首台(套)产品的,按销售价格的30%对本市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
资助方式:采取事后直接资助方式。申报单位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资助机关审定。
四、申报条件
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计划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法人企业,或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项目实施地深圳市或深汕特别合作区;
(二)申报单位守法经营,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奖励的单位应已实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销售或已购买应用我市工业企业生产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四)同一项目不得在市政府多个部门申请;已获得市级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资助。
五、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或由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六)制造方和用户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所签订的正规合同复印件(2016年1月1日后签订);
(七)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八)本领域国家一级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
(九)《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我市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提供)。
六、申请受理时间
(一)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7年8月3日至2017年8月18日18:00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7年8月3日至2017年8月23日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