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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知识产权战略类)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知识产权战略类)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三)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对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企业;
      (四)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五)发明专利申请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或境外专利局(组织)授权,且授权时间不超过1年;在港澳台地区申请并获授权的,视为国内授权;同一专利得到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最多资助5个国家的授权;
      (六)申请企业是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对共同专利,申请企业必须是共同专利中第一申请人;专利在授权后变更专利权人的,不再资助新的专利权人。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发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为项目研发而进行的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七)基建费用不能列入专项资金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三章  资助类别和标准
      第六条 境外发明专利的资助标准是:境外发明专利的资助标准是:获得境外专利局(组织)授权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每项补贴3万元
      第七条 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标准是:获得国内授权的(含港澳台地区),每项补贴3000元
      第八条 每家企业每年度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企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知识产权战略类)》(从新区管委会网站http://www.psxq.gov.cn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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