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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新区知识产权资助

    第一节  深圳市龙华新区国内发明专利资助实施细则

    第六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且为专利第一申请人的,申请人取得国内发明专利证书后可在一年内(授权公告日起一年内)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资助:

    1、在龙华新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2、具有龙华新区常住人口户籍的个人;

    3、在龙华新区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4、在深圳市以及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龙华新区户籍学生。

    第七条  每件给予2000元资助。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5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资助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50%的资助。

    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参照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第二节  深圳市龙华新区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实施细则

    第十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且为专利第一申请人的,申请人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后可在一年内(授权公告日起一年内)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资助:

    1、在龙华新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2、具有龙华新区常住人口户籍的个人;

    3、在龙华新区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4、在深圳市以及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龙华新区户籍学生。

    第十一条  同一专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隶属于同一企业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一)在美国、欧盟和日本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5万元;

    (二)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5万元。

    第三节、深圳市龙华新区PCT国际专利资助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申请PCT国际专利资助的,应在取得《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后6个月内(以发文日为准)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资助:

    1、在龙华新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2、具有龙华新区常住人口户籍的个人;

    3、在龙华新区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4、在深圳市以及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龙华新区户籍学生。

    第十五条  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申请每件资助5000元,个人申请每件资助3000元。

    第四节  深圳市龙华新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向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在6个月内(以登记发文日为准)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资助:资助金额150,委托本地代理机构申请增加资助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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