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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品牌培育项目资助

    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品牌培育项目资助申请指南

    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企业首套产品示范应用项目备案资助申请指南

    一、支持内容

    坚持技术创新与市场应用紧密结合,强化“产品链+应用链”协同,突出应用牵引,对企业开发设计的首套软件或集成电路产品的示范应用给予资助,推动产业规模化发展。重点支持以下领域:软件方面:通用操作系统和数据库、中间件、信息安全软件、工业控制系统软件;通信、金融、能源、物流、医疗、教育等重点行业大型应用软件;面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业态的平台软件和关键应用软件。集成电路方面:高性能通用芯片(CPU、DSP、存储器),高性能信息安全芯片,通信设备、工业装备、物联网、数字家庭、医疗和汽车电子、显示驱动和触控等领域芯片。

    2015年度首套产品的备案和资助分为两种情况:
    (1)产品尚未销售的,先行申请备案(以后年度再申请资助,另行发布通知);
    (2)产品已在2014年6月1日后实现首次销售,且知识产权证书登记的产品开发或创作完成日期在2013年6月1日后的,本次直接申请资助。企业可同时就不同产品申请备案和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二)《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99号)。
    (三)《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7号)。

    三、支持数量和资助方式支持数量:
    资助有数量限制。取得备案的产品,备案有效期为2年。符合条件的,按照该产品首次销售合同实际到账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实际到帐额从合同签订后计算至备案有效期届满,最长计算1年;产品已实现销售,本次拟申请资助的,实际到帐额从合同签订后计算至2015年5月31日)。
    具体资助金额受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财政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每家企业只能选择一项产品申请资助。
    支持方式:常年受理备案、定期受理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项审计、审批机关审定。

    四、申报条件
    (一)备案条件1.申请单位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成立时间满一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集成电路设计业务,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
    2.备案产品符合我市相关产业规划,属于当年备案申请指南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产品主要功能或特性具有较高的创新性,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处于行业先进水平。
    3.备案产品属于企业首次开发设计的产品(著作权证书登记的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为1.0,如备案其他版本则需提供有资质的软件测评机构出具的不同版本产品性能指标对比技术文档)。
    4.备案产品已取得知识产权(软件产品需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产品需拥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知识产权证书登记的产品开发或创作完成日期应不早于申请备案时1年,权利取得方式需为原始取得(如果属于共有,则要求申请单位为第一权利人,且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请的证明)。
    (二)资助条件
    1.产品在备案有效期内实现销售,且首次销售合同签订后至备案有效期届满期间(最长计算1年)实际到帐额不低于50万元(备案产品如属嵌入式软件,要求销售合同需体现该嵌入式软件价格、专利申请.备案产品已取得知识产权(软件产品需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产品需拥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知识产权证书登记的产品开发或创作完成日期应不早于申请备案时1年,权利取得方式需为原始取得(如果属于共有,则要求申请单位为第一权利人,且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请的证明)。
    (二)资助条件
    1.产品在备案有效期内实现销售,且首次销售合同签订后至备案有效期届满期间(最长计算1年)实际到帐额不低于50万元(备案产品如属嵌入式软件,要求销售合同需体现该嵌入式软件价格、数量等有关情况;销售合同产品名称、增值税发票货物名称需与备案产品名称一致)。产品已销售,属于本指南第一部分,本次申请资助的,需同时符合“备案条件”第1至4项条件。
    2.产品涉及安全、医疗、教育、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备案所需材料
    1.登录市经贸信息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首套产品示范应用备案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此前已获得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并通过2014年年审的企业,提供原有的认定证书;此前未获得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的企业,提供符合《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10条第(二)至(四)项规定的情况说明。
    4.备案产品取得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5.国家认可的机构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市经贸信息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网址: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

    七、申请受理机关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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