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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计划

    2016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备案 

    企业信息化资助金额:≤ 75万

      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科〔2012〕177号),为做好2016年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计划(下称“资助计划”)的申报工作,及时、准确掌握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我署自即日起,开展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企业信息化备案对象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时间在两年以上,且已组织实施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企业。
      
    二、企业信息化备案条件

    (一)申报资助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深圳市科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成立两年以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项目必须是从2014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验收,总投资额(不含税)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项目承建单位资质健全、管理规范;

    4.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5.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6.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申报资助的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申报项目建设费用补助的,须经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按照《深圳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认定(考核)试行标准》认定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
    申请专利,深圳申请专利>

    (二)申报资助的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申报项目建设费用补助的,须经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按照《深圳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认定(考核)试行标准》认定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

    2.申报项目升级改造费用补助的,须经市中小企业服务署认定为深圳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且在获得首次补助后,连续两个年度考核合格。


    三、企业信息化备案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备案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项目相关合同、协议及验收报告等;
      (四)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情况(请参照附件提纲撰写);
      (五)其他相关材料请咨询:0755-86157540。
      
    四、企业信息化注意事项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高新双软,版权登记,企业知识产权署将随时对已备案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现场考察,企业应给予积极配合。
  
五、企业信息化建设备案时间:

(一)网上申报系统填报时间为:2月17日-3月20日下午6点。
(二)纸质申请材料提交时间为:4月1日-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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