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财政资金资助申报
一、申请资助的对象
(一)申请项目备案的对象:为提高企业现代管理水平而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实施各类企业管理咨询类项目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拟上市备案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及创新型中小微企业。
本条所述成长型中小企业,是指在符合国家对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前提下,经我署认定的成长型500强中小工业企业,以及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
1.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近两年净利润累计超过300万元,具有一定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条所述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是指在符合国家对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前提下,在我署备案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
已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除外。
(二)本通知所述各类企业管理咨询项目,是指对企业发展壮大起关键性作用、以“打基础、管长远”为目标的企业制度化、变革性建设为重点的管理咨询项目。主要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类;技术创新体系与机制建设类;企业品牌与市场营销体系建设类;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类;企业生产经营与管理流程再造类;技术咨询类等。 以上项目仅表现为某一技术、产品或品牌的宣专利申请传与广告策划;单一项目商业计划书、营销模式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单纯人才素质测评和相关产品或体系的国际标准认证,不符合本通知所述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定义。
(三)所述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已经我署备案确认的以为企业提供各类管理咨询服务为主业的专业服务机构。
二、申请资助的项目条件
企业申请资助的管理咨询项目,应是符合本通知规定并已在我署备案,实施完成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前,且项目经费已全部支付并计入成本的管理咨询项目。
三、申请项目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二)《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直接登录申报系统按要求填写,网址: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 “服务业资金”大类中 )。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四)承担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的专业服务机构的《深圳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专业服务机构备案确认证书》(复印件)。
(五)《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备案登记表》。
(六)企业与专深圳市科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n/sfwweb/,在 “服务业资金”大类中 )。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四)承担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的专业服务机构的《深圳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专业服务机构备案确认证书》(复印件)。
(五)《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备案登记表》。
(六)企业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项目实施方案或计划书复印件(验原件)。
(七)由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的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实施报告及其评审或论证报告(由专业服务机构盖章)。实施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总体目标、项目实施各阶段的具体内容及该阶段成果清单、项目实施的效益评价、项目的创新性及存在的问题等。
(八)由企业提交的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实施绩效评估报告(由企业盖章)。 项目绩效评估报告内容应体现该项目的实施对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方面工作的改进以及综合效益提高的指标性与综合文字的评价。 (九)企业支付管理咨询机构的付款凭证(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回单、发票等复印件)。
(十)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一) 企业管理咨询项目成果文件(含文件清单)。
四、申报时间及方式
(一)网上申报系统填报截止时间为:4月1日。
<专利申请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六、申请资助的范围与标准
(一)资助范围:根据企业为实施管理咨询项目与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中有关费用条款的具体规定合理确定。
(二)资助标准:按最高不超过企业为获得该项服务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的40%给予资助,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