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合作条约 (PCT)
1970年6月19日签订于华盛顿; 1979年9月28日修正; 1984年2月3日修改; 2001年10月3日修改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文本)
目 录
前 言
绪 则
第1条 联盟的建立
第2条 定义
第Ⅰ章 国际申请和国际检索
第3条 国际申请
第4条 请求书
第5条 说明书
第6条 权利要求书
第7条 附 图
第8条 要求优先权
第9条 申请人
第10条 受理局
第11条 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和效力
第12条 将国际申请送交国际局和国际检索单位
第13条 向指定局提供国际申请副本
第14条 国际申请中的某些缺陷
第15条 国际检索
第16条 国际检索单位
第17条 国际检索单位的程序
第18条 国际检索报告
第19条 向国际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第20条 向指定局的送达
第21条 国际公布
第22条 向指定局提供副本、译本和缴纳费用
第23条 国家程序的推迟
第24条 在指定国的效力可能丧失
第25条 指定局的复查
第26条 向指定局提出改正的机会
第27条 国家的要求
第28条 向指定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
第29条 国际公布的效力
第30条 国际申请的保密性
第Ⅱ章 国际初步审查
第31条 要求国际初步审查
第32条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第33条 国际初步审查
第34条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程序
第35条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第36条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送交、翻译和送达
第37条 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或选定的撤回
第38条 国际初步审查的保密性
第39条 向选定局提供副本、译本和缴纳费用
第40条 国家审查和其他处理程序的推迟
第41条 向选定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
第42条 选定局的国家审查的结果
第Ⅲ章 共同规定
第43条 寻求某些种类的保护
第44条 寻求两种保护
第45条 地区专利条约
第46条 国际申请的不正确译文
第47条 期 限
第48条 延误某些期限
第49条 在国际单位执行业务的权利
第Ⅳ章 技术服务
第50条 专利信息服务
第51条 技术援助
第52条 与本条约其他规定的关系
第Ⅴ章 行政规定
第53条 大 会
第54条 执行委员会
第55条 国际局
第56条 技术合作委员会
第57条 财 务
第58条 实施细则
第Ⅵ章 争议
第59条 争 议
第Ⅶ章 修订和修改
第60条 本条约的修订
第61条 本条约某些规定的修改
第Ⅷ章 最后条款
第62条 加入本条约
第63条 本条约的生效
第64条 保 留
第65条 逐步适用
第66条 退 出
第67条 签字和语言
第68条 保管的职责
第69条 通 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