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PCT细则)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文本)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则
第1条 省略词
第2条 对某些词的释义
第二部分 有关条约第I章的细则
第3条 请求书(格式)
第4条 请求书(内容)
第5条 说明书
第6条 权利要求书
第7条 附 图
第8条 摘 要
第9条 不得使用的词语
第10条 术语和标记
第11条 国际申请的形式要求
第12条 国际申请的语言和为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目的的译文
第13条 发明的单一性
第13条之二 与生物材料有关的发明
第13条之三 核苷酸和(或者)氨基酸序列
第14条 传送费
第15条 国际费
第16条 检索费
第16条之二 缴费期限的延长
第17条 优先权文件
第18条 申请人
第19条 主管受理局
第20条 国际申请的受理
第21条 副本的准备
第22条 登记本和译文的送交
第23条 检索本译文和序列表的送交
第24条 国际局收到登记本
第25条 国际检索单位收到检索本
第26条 受理局对国际申请某些部分的检查和改正
第26条之二 优先权要求的改正或增加
第26条之三 根据本细则4 17声明的改正或增加
第27条 未缴费用
第28条 国际局指出的缺陷
第29条 国际申请或者指定被认为撤回
第30条 条约第14条(4)规定的期限
第31条 条约第13条要求的副本
第32条 国际申请的效力延伸至某些后继国
第33条 与国际检索有关的现有技术
第34条 最低限度文献
第35条 主管的国际检索单位
第36条 对国际检索单位的最低要求
第37条 发明名称遗漏或者有缺陷
第38条 摘要遗漏或者有缺陷
第39条 条约第17条(2)(a)(i)规定的 主题
第40条 发明单一性的缺乏(国际检索)
第41条 国际检索以外的在先检索
第42条 国际检索的期限
第43条 国际检索报告
第44条 国际检索报告等的送交等
第45条 国际检索报告的译文
第46条 向国际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第47条 向指定局送达
第48条 国际公布
第49条 按照条约第22条的副本、译文和费用
第50条 条约第22条(3)规定的权能
第51条 指定局的复查
第51条之二 条约第27条所允许的国家要求
第52条 向指定局提出的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
第三部分 有关条约第II章的细则
第53条 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
第54条 有权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的申请人
第55条 语言(国际初步审查)
第56条 后选定
第57条 手续费
第58条 初步审查费
第58条之二 缴费期限的延长
第59条 主管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第60条 要求书或者选定书中的某些缺陷
第61条 要求书和选定书的通知
第62条 根据条约第19条提出的修改副本送交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第63条 对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最低要求
第64条 与国际初步审查有关的现有技术
第65条 创造性或者非显而易见性
第66条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程序
第67条 条约第34条(4)(a)(i)所述的 主题
第68条 缺乏发明单一性(国际初步审查)
第69条 国际初步审查的启动和期限
第70条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第71条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送交
第72条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译文
第73条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送达
第74条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附件的译文及其送交
第75条 [删除]
第76条 条约第39条(1)规定的副本、译文和费用;优先权 文件的译文
第77条 条约第39条(1)(b)规定的权能
第78条 向选定局递交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
第四部分 有关条约第III章的细则
第79条 历 法
第80条 期限的计算
第81条 对条约所规定的期限的修改
第82条 邮递业务异常
第82条之二 指定国或者选定国对延误某些期限的宽恕
第82条之三 受理局或者国际局所犯错误的更正
第83条 在各国际单位执行业务的权利
第五部分 有关条约第V章的细则
第84条 代表团的费用
第85条 大会不足法定人数
第86条 公 报
第87条 出版物的份数
第88条 本细则的修改
第89条 行政规程
第六部分 有关条约各章的细则
第89条之二 国际申请和其他文件用电子形式或以电子方法的提出、处理和传送
第89条之三 以纸件提出的文件的电子形式副本
第90条 代理人和共同代表
第90条之二 撤 回
第91条 文件中的明显错误
第92条 通 信
第92条之二 请求书或者要求书中某些事项变更的记录
第93条 记录和文档的保存
第94条 文档的获得
第95条 译本的取得
第96条 费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