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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专利资助

    第一条 申请知识产权创造资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龙岗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 单位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第二条 知识产权创造资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自愿申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

    第三条 知识产权创造资助项目的范围是:
    (一)境外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含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类:
    1、专利已获得授权且专利权人为该申请单位;
    2、对共同专利,申请单位必须是共同专利中第一申请人。
    (二)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类(含港、澳、台地区):
    1、专利已获得授权且专利权人为该申请单位;
    2、对共同专利,申请单位必须是共同专利中第一申请人。

    第四条 知识产权创造资助的数额:
    (一)境外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含PCT国际专利)类:
    1、获境外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含PCT国际专利途径)授权,资助金额1万元/国/项;
    2、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对其国际阶段一次性资助金额5千元/项;
    3、同一项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时,最多资助5个国家的费用;
    4、每个单位每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类(含港、澳、台地区):
    1、发明专利资助金额3000元/项。
    2、实用新型专利资助金额2000元/项。
    3、每个单位每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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