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申请知识产权创造资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龙岗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 单位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第二条 知识产权创造资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自愿申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
第三条 知识产权创造资助项目的范围是:
(一)境外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含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类:
1、专利已获得授权且专利权人为该申请单位;
2、对共同专利,申请单位必须是共同专利中第一申请人。
(二)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类(含港、澳、台地区):
1、专利已获得授权且专利权人为该申请单位;
2、对共同专利,申请单位必须是共同专利中第一申请人。
第四条 知识产权创造资助的数额:
(一)境外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含PCT国际专利)类:
1、获境外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含PCT国际专利途径)授权,资助金额1万元/国/项;
2、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对其国际阶段一次性资助金额5千元/项;
3、同一项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时,最多资助5个国家的费用;
4、每个单位每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类(含港、澳、台地区):
1、发明专利资助金额3000元/项。
2、实用新型专利资助金额2000元/项。
3、每个单位每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