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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专利资助

    一、资助条件及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专项资金资助: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发明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1.在申请人取得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六个月内(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为准),申请人在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补贴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2.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六个月内(以授权公告日为准),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
        3.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增加资助3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申请人在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二)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在取得境外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4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
      3.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办理。
      对境外发明专利的资助按纳税额度实行分类资助,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上一年度实际纳税额度(含国税实际入库数以及地税自缴、代扣代缴税费)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不超过500万元,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不超过10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2000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不在此限,但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不得超过2000万元。
          (三)PCT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依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在取得国际检索六个月内提出申请资助的,单位申请的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的每件资助3000元。
    二、 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制定年度支出预算时,适当预留一定的机动经费,当年度执行中实际支出超出预算时,所需资金从机动经费中解决,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网站上常年受理申请,经审核后拨款。
      第二十条 除发明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价。
      (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深市监保〔2010〕17号)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出9位以上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统一评审,由专家组按照申请项目得分高低形成候选名单。
      (三)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实地考察评价意见和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四)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诉,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回复申诉人。经调查异议成立的,不得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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